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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审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时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二、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2、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3、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三、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审批权限是: 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申请;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报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办报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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