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下列需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台湾家属;
(八)以上第1至7项人员的配偶、真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申请人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二)有效台胞证;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免交);
(四)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提交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单位书面申请(首次申请须提交企业所在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表”);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所在单位是三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首次申请还须提交企业所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表”);
3、在大陆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科教文体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及本市大陆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亲属关系证明及关系人的台胞证和居留签注复印件;
9、在大陆寄养未成年人的,须提交:
(1)被寄养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书面委托寄养声明;
(2)寄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寄养人出具的书面亲属关系证明;
10、居住在大陆的70周岁以上老人,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其本市身份证、户口本。
(注:60周岁以上或因患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凭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代办;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代办;有接待单位的再次申请签注,可由接待单位指定人员凭单位公函及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三、申请方式
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首次申请居留签注必须本人亲自申请。60周岁以上或因患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凭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代办;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受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见,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居留签注:1-3年200元 三年以上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