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签注延期
因探亲、旅游、治病、经商等事宜,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及其家属(含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可延期2次。
(二)多次签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1-5年多次签注:
1、在大陆投资设厂的台商(如投资者、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监等)、企业驻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以及其他就业者及其家属,可申请5年内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2、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岁以上人员、寄养在大陆的未成年人,可申请3年以上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3、在大陆购房者、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其家属,可申请3年以内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4、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及其家属,可凭具备招收台湾学生资格学校的公函或入学通知书或大陆教育主管部门证明,申请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5、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需多次来往大陆的人员及其家属,可申请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6、其它人员,视具体情况可申请1年以内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三)暂住加注
台湾居民在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同时,须申请办理暂住加注。暂住加注有效期原则上与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相同。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申请人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二)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的台湾出入境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首次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或暂住加签提交健康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签注延期
(1)探亲者为:大陆亲友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2)经商者为:接待单位证明;
(3)治病者为:医院证明;
(4)其他人员提供相应证明。
2、多次入出境签注
(1)投资者或法人代表为:台资企业确认证书或工商管理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常驻机构代表为:常驻代表证、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就业者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专家证》复印件或任职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或单位在职证明原件。
(4)就读学生为:就读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与深圳居民结婚者为:结婚证及深圳配偶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6)寄养者(未满18周岁)为:出生证、父母身份证、《委托寄养公证书》、《承担寄养公证书》、监护人的本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购房者为:房产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8)不在大陆常住,但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人员为:商务、招商、旅游部门、航空、航运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9)以上人员的家属为:第(1)至(8)项规定的相应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10)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暂住加签
(1)单独办理暂住加签的,根据事由提供与申请签注延期、多次签注相同的材料。
(2)暂住加签与本人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同时办理的,不必另外提供申请材料。
(3)首次申请暂住加签的,需提供健康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不满18周岁及超过70周岁人员可不提供。
三、申请方式
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首次申请多次签注及暂住加签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其它情况可以由接待单位或亲属代办,受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见,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 每项次 20元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签 每项次 20元
多次入出境签注 每项次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