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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0 
 

    

一、居民身份证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照片(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照的相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户口迁移、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项目变更等原因需办理换证手续,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原证件丢失,应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及办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间。“慢证”90个工作日,“快证”15个工作日。

(五)收回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出国、参军、死亡在注销户口的同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迁移

(一)区内户口迁移。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除因拆迁等无法解决的原因外,公民因购(分)房、结婚、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手续齐全,需要迁移户口的,到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因投夫(妻)、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要求户口迁入连山区的,需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公安机关按政策规定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三)跨市的人口迁移及本市的农业人口因购房、投资等原因要求迁入我市的,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四)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到区市县公安(分)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入地凭证明分别办理户口迁出、入手续。

(五)录取和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手续(派遣证、分配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三、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落户通知单和出生医学证明书到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二)户口注销。死亡注销凭死亡证明;出国注销凭外事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除8周岁以下更改姓名由派出所审批外,其它主要项目的变更均由派出所审批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后需交回身份证重新办理。

(四)分户立户。符合分、立户条件的居民要求分、立户的,应持房照和社区证明及户口薄等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分、立户。

(五)出具户籍证明。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居民,理由正当,持户口簿等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四、暂住人口登记:

  暂住人员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16周岁以上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暂住地一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到居住地 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五、户籍收费标准

(一)户口迁移证。迁移证每张4.5元,居民户口簿每本9元,集体户口每本30元,暂住证5元。

(二)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制证费20元,因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制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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