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条件 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港务监督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政部门的《船舶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从事渔业、养殖等活动的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 程序 1、本市船舶的,到沿海地区从事捕捞的,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 2、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县(市、区)边防大队警官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 准依据 不收费 需提交 材料 1、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 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税务发票等; 2、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4、船舶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船员的有效证件。 边防行政许可项目公开 项目 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项 条件 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港务监督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政部门的《船舶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从事渔业、养殖等活动的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 程序 1、本市船舶的,到沿海地区从事捕捞的,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表》; 2、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县(市、区)边防大队警官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 准依据 不收费 需提交 材料 1、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小型沿海船舶除外):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2、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 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和税务发票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4、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的船舶应当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其所需的资料同上。
项目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条件 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港务监督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政部门的《船舶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从事渔业、养殖等活动的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 程序 1、本市船舶的,到沿海地区从事捕捞的,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 2、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县(市、区)边防大队警官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 准依据 不收费 需提交 材料 1、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 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税务发票等; 2、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4、船舶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船员的有效证件。
项目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条件
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港务监督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政部门的《船舶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从事渔业、养殖等活动的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
程序
1、本市船舶的,到沿海地区从事捕捞的,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
2、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县(市、区)边防大队警官对船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
准依据
不收费
需提交
材料
1、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 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税务发票等;
2、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4、船舶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船员的有效证件。
边防行政许可项目公开
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项
1、本市船舶的,到沿海地区从事捕捞的,申请人(一般指船舶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表》;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1、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小型沿海船舶除外):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2、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 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和税务发票等;
4、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的船舶应当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其所需的资料同上。
申领《出海船民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项
年满16周岁,从事出海作业的公民。但下列情形除外: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6、其他不宜出海生产作业的。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2、公安边防派出所警官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
3、经县(市、区)边防大队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民证》。
1、所在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2、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人口《暂住证》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